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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乔维怡 发布时间:2025-04-05 16:43:50 |
存在A,B,C 等等多个体系的场合,情况也相同。 话语或者语言,总是从一个侧面深刻地反映着主体的性格、情感、理想与思维。第四,真正的法治所要求的法律和司法对公民基本人权全面而充分的保障被政治权力冲淡,法律和司法成为政治权力的工具和手段,法律无力承担法治所要求的"限权"与"控权"职责。 而真正的法治所极其需要的是温和的渐进改良与常人情感和常人关怀,因为只有在稳定的和平的社会环境之中真正的法治才会迈步前行,它在本质上是拒斥军事思维与战争逻辑而始终与和平思维与建设逻辑天然有缘的。第六,在中国法治实践当中,独立而自主的法律职业阶层(由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团体和组织构成)的出现,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他人而言,私人并没有出现,因此他仿佛是不存在的。就其被具体"言说"的主体、"言说"的领域和"言说"的方式来看,公共话语存在并表现为不同的话语类别形态,如理论话语和实践话语、政治话语和社会话语,民间话语和官方话语。(6) 由此看来,语言作为某种文化和历史传统的反映,也作为现实的人的存在方式与生活方式,它不仅真实地记载着历史中的人的生活,同时也直接关照和反映着现实的人的当前生活,引导并构造着现实的人的未来生活,而且还深刻地反映着它所表征的特定社会的民族性格、社会情感、道德观念、价值准则与社会结构,特别是语言中所蕴含的民族性格、社会情感、道德观念与价值准则,对现实的人的思想、观念、人格和具体的行动产生着极其强大而又是无形的强制作用。 其四,它具有一定的传播或表达公众的公共意见的媒介。因此,我们坚持认为,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全面改造其所面对的话语环境,建构与其相适应的符合法治的原则与旨趣的社会的公共话语,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忽视、也无法避免的重大而关键任务之一。推释评注法学派在欧洲大陆中世纪法学发展史上曾经扮演过非常重要的角色,现代法学的许多概念、原理、规则均来自这个学派的发现或创造。 [125]这主要是指对原典的文本(特别是法律渊源文本,即波伦亚手抄本中的优士丁尼法,中世纪皇帝的敕令[谕令]、伦巴第法以及采邑[封建]法等等)进行说明和解释的著作类型,它们包括:①讲义(Lectura)。梅特兰等,见前注[50],页115—116、118.[89]拉丁文Statuta,德文写作Statutarrecht,英语译为statutes,特指中世纪[尤其是13世纪]意大利各个自治城邦制定的条例或法规,它们类似于各种公会、行会或者团体(corporation)所采纳的自治规则。12世纪,中国的造纸术经阿拉伯(793年)、埃及(900年)、摩洛哥(1100年),传到西班牙(1150年),然后再传欧洲其他各地,15世纪欧洲普遍掌握造纸术和印刷术,推进了新文化的发展。[90]艾伯利库斯的这本词典被看作是一个世纪前法国奥尔良拉维尼的雅各之同名著作(见上文)的扩充与完善,其内容更加精确、细腻,更加具有体系性,也更加符合三段论推理的性质。 [101]②萨利切托的巴托罗梅斯(Bartholomaeus de Saliceto,也写作 Bartholomew Salicetus,约1330—1412)。另见 Andrea Errera,Supra note 5,at 124,127—128.[27]Andrea Errera, Supra note 5,at 121—123,127—128.[28]有关或然性知识的辩证三段论,参见舒国滢:西方古代修辞学:辞源、主旨与技术,《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61]显然,拉维尼的雅各的解释推论(推释)出《优士丁尼法典》原本不明确、甚或根本没有包含的法律意义。拉维尼的雅各和贝勒珀克的皮埃尔在神学和哲学方面的修养极深,他们致力于将托马斯·阿奎那之神学研究方法(即经院哲学的辩证法)应用到法学上(在13世纪后半叶,奥尔良大学业已在教学中采纳托马斯的神学研究),曾经撰写过大量有关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的评释(据说,仅拉维尼的雅各一人身后留下的有关《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以及《法学阶梯》的评注、《问题集》以及参考讲义就有150卷),力图求索隐含在这些文献之中的所有规范的解答方案,他在《国法大全》没有明确赋予答案、而认为其中隐含其意时,就通过辩证法论辩从中引申出答案,甚至创造某种规范。马仁邦,见前注[5],页213。在评注法学派时期,随着法学文献数量的增多和学者法在欧洲的推广,也产生了大全类著作,即旨在将注释工作的成果予以结集的著作,它们表明中世纪法学之有限的体系需求。 在这部法律词汇的第一部百科全书式著作中,拉维尼的雅各采取一种词条分类法,对各个法律词汇给予简明而详尽的定义(他认为,立法者总是使用不太适当的词语,因此,真正要掌握的法律公理并不存在于规范当中,而存在于《法律词典》的清晰定义当中。See Olivia F Robinson,T David Fergus,William M Gordon,Supra note 5,at 61.[58]萨维尼说这场论辩是1274年在法国的图卢兹大学(Toulouse)进行的,当时拉维尼的雅各业已任敎。另见叶士朋,见前注[51],页116。Norbert Horn (Fn.45), S.324。 参见梯利,见前注[4],页228。[105](4)伊莫拉的约翰内斯(Johannes de Imola,约1370-1436)。 [46]恰逢此时(13世纪70年代),欧洲法及法学理论开始显现出某种变化的迹象:一方面,在欧洲大陆,随着拉丁语为各国民族语言提供统一的基础,罗马法(优士丁尼法)和教会法作为欧洲共同法,即作为统一的、神圣的和权威的法律体系,这个传统仍然得到维系、甚至得以加强。葡萄牙亲王佩德罗(Infante Don Pedro,1392—1449)著《论本费图里亚之品德》(Tractado da virtuosa benfeyturia)。 另见 Cecil N. Sidney Woolf,Supra note 33, at 14, n.2.[39]Cecil N. Sidney Woolf ? Supra note 33,at 14—15.[40]Andrea Padovani,Supra note 15,at 57,n.63.[41]Cecil N. Sidney Woolf,Supra note 33,at 12.[42]Andrea Padovani, Supra note 15,at 56—57.另见 Cecil N. Sidney Woolf,Supra note 33,at 13.[43]Andrea Padovani,Supra note 15,at 57—58.[44]Ibid.,at 58—77.[45]See Norbert Horn, Die legistische Literatur der Kommentatoren und der Ausbreitung des Gelehrten Rechts, in: Helmut Coing (Hrsg.), Handbook der Quellen und Literatur der Neueren Europ?ischen Privaterechtsgeschichte, Erster Band(1100—1500),C. H. Beck' sehe Verlagsbuchhandlung,1973,S.261. Martin Loughlin, Foundations of Public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52.[46]Andrea Errera, Supra note 5,at 136,137.欧洲经院哲学的黄金时代,前后持续一个世纪,大致从1250年到1350年之间,在这个时期,多产著作家的绝对量以及他们的思想的原创力和理智活力,使其成为思想史上成就最高的时期之一。这部封建律书在1250年左右有了通行的文本形式。Manlio Bellomo,Supra note 1,at 182ff.。Manlio Bellomo,Supra note 1,at 184—185。法学为自己设定的目标是真理知识,也是法律制度的性质以及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知识。该学派的人物已然消失在历史的云烟之中,但记述和呈现他们的兴衰得失仍不失为一种有意义的学术作业,至少能够对于探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之类的宏大问题提供些许可资借鉴的历史素材。 他列举了这样一种情形(即假想/教学案例):假如没有陪嫁物(嫁资),妻子就死亡了。[133]在巴尔多鲁之后直到整个15世纪,这类作品一直未曾中断,它们把逐渐衰落的评注法学派时期与接下来的欧洲法学的世纪连接在一起。 它不仅构成法学的素材(资源),而且也构成法学的概念与方法基础。例如:如有疑义,宁可选择更加有利的解释(In re dubia benigniorem semper fieri interpretationem),或者苛责于人的是过错而非案件(Nemini casum sed cul- pam imputari),或者宁可选择公共的用途,而非私人的方便(Publicam utilitatem privato- rum commodis praeferendam),或者强暴与伤害均不能给自愿者增生利益(Volenti neq. vim neq. iniuriam fieri),诸如此类。 四、评注法学派的贡献及作品类型如何总体地评价评注法学派的工作及其法学成果?对这个问题,德国科隆大学民法与法哲学教授诺伯特·霍恩(Norbert Horn,1936—)曾于1973年为其博士导师、法律史家赫尔穆特·科英(Helmut Coing,1912—2000)主编的《欧洲近代私法史渊源与文献手册》第1卷中世纪(1100—1500年)[116]写过一篇专论,题目为《评注学派的法学文献与学者法的推广》。[19]这种论证上的困难,被后世称为明希豪森困境。 恰逢其时,欧洲突然发现大量不为拉丁语世界所知(或所知甚少)的古希腊(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著作于是翻译这些著作蔚然成风: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题篇》和《辩谬篇》等书相继被译成拉丁文,构成新逻辑的内容(新逻辑实际上是以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知识取代了旧逻辑中的区分方法,作为科学推理的认识论和实质范式[essential paradigm],它革新了业已获取的科学知识本身的概念),[6]作为获取知识的一种多用途的工具,从而在经院哲学研究中产生了新的原则秩序和诺斯替式规则(gnostic rules),[7]也使注释法学派找到了当时的法学最合适的推理(或论证)类型(在注释法学派看来,[三段论]演绎方法是鉴别有待适用的[地方]特定法之完美技术),那些解决中世纪法学上之争论问题(quaestiones disputatae)、[8]对争辩结果作出决定的法学大师已然掌握了亚里士多德的演绎推理的技术。Frank Soetermeer, Utrumque ius in peciis,Vittorio Klostermann Verlag,2002,S.93.在阿库修斯之后,波伦亚的老派注释法学家(奥多弗雷德除外)再也写不出大部头的独立的注释类作品,(罗森尼斯的蒂诺、朗彭尼布斯的兰贝提努斯、苏扎拉的圭多等人)只能围绕以前的注释写一些小册子或者一系列针对法律实务的专题论著。[21]理智不以那些永恒不动的东西为对象,也不以任何一种生成的东西为对象,[22]而科学则具有可证明的品质,科学地认识的东西是不可改变的,凡出于必然的东西,当然能被科学地认识,当然是永恒的东西,而一切科学看来都是可传授的,也是可学习的。[154]马玉珂,见前注[9],页176。 [169]See Francois Hotman, Anti 一Tribonian ou discours dun grand et ren?mme jurisconsulte de nostre temps sur lestude des loix,Perrier,Paris,1567,1603 ed.。在历史文献中,有关拉维尼的雅各的记述很不统一,根据现有的资料,学者们推测:他大概在1230—1240年间(另一说是1210—1215年间[55])出生于法国洛林地区的拉维尼(Révigny aux Baches,之前称为Ruvigny),1260年前后在法国奥尔良大学(Orleans)[56]学习法律,乃蒙希克的约翰(Jean de Monchy,也写作 Johannes de Monciaco,生卒不详)的学生。 [15]Andrea Padovani,The Metaphysical Thought of Late Medieval Jurisprudence,in Andrea Padovani, Peter G. Stein ed., The Jurists' Philosophy of Law from Rome to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Springer —Verlag,2007,p.57.[16]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推理技术主要体现在他的《工具论》之《论题篇》之中。他在1367年出生于皮亚琴察的一个古老的名门望族,早年在波伦亚大学跟随萨利切托的巴托罗梅斯学习法律,1389年担任帕维亚大学的教授,10年后返回皮亚琴察,自1407年起,又先后在帕多瓦、帕尔玛等地大学任教,1427年在帕多瓦去世,时年60岁,著有《优士丁尼法典》两部分的评注和《学说汇纂旧编》、《学说汇纂新编》评注以及243件鉴定意见书。 艾伯利库斯,出生于意大利贝加莫(Bergamo)地区的罗斯齐亚特(或Rosciate)村,早年在帕多瓦大学学习法律并取得博士学位,曾经著有《学说汇纂》和《优士丁尼法典》之评注,还有关于城邦法则(Statuta/Statutarrecht)[89]的内容广泛的著作(即Opus Statutorum )以及一本《法学词典》(Dictionarium),[90]他的著述在法律实务界享有很高的声望。在这篇长文中,霍恩教授将评注法学派时期与前一个时期(即注释法学派时期)之间的区别特征做了一般性勾勒,他认为,评注法学派的活动可以从三方面加以观察:其一,转向法律实务。 [165]从6世纪开始,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尤其是《学说汇纂》在西方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流传过程,情节复杂生动。故此,如果丈夫在妻子死亡时必须自己出资埋葬她,那么基于当然(更强)理由,丈夫在妻子活着的时候必须自己出资扶养她。⑤问题圆盘(Circulus Quaestionum):是否?什么?为何?从何?多少?何种?何时?何地?向何处?[153]由于这些圆盘的角度不同,它们的交错便构成复杂的网络。[104]在摩德纳起诉的波伦亚人是否受摩德纳地法则支配?如果按照阿库修斯前辈胡果里努斯和阿佐等人坚持的法院地法观点,则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发生地的法律和法则(iura et statuta illius loci, ubi agitur iudicium,sunt conservanda)。 7)针对(地方)特别法的学者文献(Gelehrte Literatur zum partikularen Recht)。[136]6)法书(Rechtsbücher)。 而《封建法书》成书于1150年前后,比评注法学派形成的时间更早)。参见叶士朋,见前注[51],页93、110.[87]Peter Raisch,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 : vom antiken Rom bis zur Gegenzvart,C.F. Müller Verlag,1995,S.22.[88]Gerd Kleinheyer, Jan Schr?der (Fn.80),S.46.中译见克莱因海尔等,见前注[80],页49)。 (Accursius' Gloss on Digest 1.1.1:civilis sapientia vera philosophia dicitur,id est amor sapientiae.)相对而言,市民科学(civilis scientia)—词出现相对较晚。[14](瑞士)瓦尔特·吕埃格总主编:《欧洲大学史》,第1卷《中世纪大学》(希尔德·德·里德-西蒙斯编),张斌贤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页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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